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8号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48944
组织机构代码:74755144-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213
法定代表人:杜志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于2012年2月15日和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7年7月6日以粤环审〔2007〕252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州市新光快速路猎德大桥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应合理设计桥面雨水收集系统,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沉淀缓冲池(兼事故应急池),收集桥面可能泄漏的化学危险品等,并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桥梁两侧采取防护栏加固、设置挡水墙等工程措施,防止运输车辆翻落或桥面污水直接进入水体造成污染;应采取安装隔声窗、绿化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8处主要环境敏感点的声环境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该项目已于2009年8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该项目桥上的排水系统不直接入江,而是采用预留导流管的方式将水引导至陆地桥孔,顺墩而下再接入城市排水管井,桥梁两侧采取防护栏加固、设置挡水墙等工程措施。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8个噪声敏感点已采取安装隔声窗、拆迁、迁移等措施。但是,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在大桥两端设置沉淀缓冲池(兼事故应急池)及接驳市政管网。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2月15日和9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猎德大桥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252号)以及你公司《关于广州市猎德大桥段工程环评批复落实情况说明的报告》(穗新字〔2012〕36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8月13日和2012年12月20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3年1月14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会上请求免除处罚,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综合考虑到猎德大桥与珠江及两岸城市美观、用地限制等因素,大桥两端的沉淀缓冲池一直未能安排实施,但已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风险事故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在大桥两侧设置防撞栏,对通行车辆实行监控、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桥面散水通过大桥两侧的集水管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必要时可作封井处理。2、经测算,该项目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概率很小,投入运行以来,未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3、该项目是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成通车后,你公司一直尽力在全线采取较为先进的环保设施,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陆续实施完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7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同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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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6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