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12号
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144010080071
组织机构代码:4553535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6楼610房
法定代表人:官万轶
一、调查情况及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广园东路延长线(新塘荔新路—中堂北王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2年8月7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2〕522号文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审批文件要求,该项目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包括:采取有效措施对公路沿线的塘美村、新基村、道稳村等8处环境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项目施工期污水及跨越东江、仙村涌大桥营运期桥面径流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具体工程措施防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事故性泄漏或翻落东江,确保东江水质安全。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记载,项目所经过的久裕涌、沙埔涌、仙村涌及东江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需要在仙村大桥、东江大桥两端共建设8个缓冲池。上述项目于2002年8月开工建设,并已于2003年12月底建成通车,投入正式运行使用。该项目广园大桥收费站2012年度机动车流量共计6783925台。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5日,我厅针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该项目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013年6月24日我厅对上述项目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我厅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该项目仍在运行使用且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同时,该项目未完全落实环评审批文件关于环保设施建设的要求,虽然项目全线铺设了改性沥青路面,但未在塘美村等环境敏感点安装隔音设施;项目虽然已建成缓冲池,但是其中2个缓冲池地势较低,周边积水形成水塘,水位淹没缓冲池三分之二以上,缓冲池内水位与水塘水位持平,水塘距离东江很近。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管网部分接入缓冲池,部分沿桥墩铺设但未接入缓冲池,部分管网还存在破损漏水现象。
2013年7月2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3〕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我厅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该项目是广州市“东进”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有效改善了广州东部地区道路交通条件,同时,作为非经营性的收费道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已建成了东江、仙村涌大桥的缓冲池,全线铺设了改性沥青路面,在道稳村路段设置了隔音屏,且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工作;3、由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的多次更迭,致使迟迟未能完成环保验收工作。目前,针对未完善的环保设施,已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计划争取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对需修复的缓冲池,已整改完成;4、在省政府依法撤销粤环罚字〔20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处40万元的罚款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5、该项目从未发生由于道路设施造成水体污染事件,也未收到过由于道路噪音引起的书面投诉。处40万元罚款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你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该项目运行使用时间超过9年。2、自我厅2012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至今已长达一年多时间,但是你公司一直未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也未完全按环评审批文件要求落实所有环保设施的建设。3、该项目所设大桥中的东江大桥跨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部分缓冲池和部分管网未完全达到环评审批文件中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不能正常发挥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功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安全隐患大。4、被省政府撤销的我厅原作出的粤环罚字〔20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你公司2012年2月10日和9月11日经我厅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2012年11月15日收到我厅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未按要求改正,仍然未经环保验收投入该项目运行使用。根据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厅对2013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的你公司上述项目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就投入运行使用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并增加了处罚理由,既符合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13〕44号)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我厅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1、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按我厅2012年11月1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4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命令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厅认为:你公司未按我厅要求改正违法行为,2013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的上述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认定的违法情节
你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上述建设项目的运行使用时间长达近10年。该建设项目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且涉及东江水环境保护,项目水环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该项目虽然建设了水污染防治设施和部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但是已建成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桥面径流收集管网部分破损,部分管网未接入缓冲池,部分缓冲池不能正常发挥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功能,其中2个缓冲池周边积水形成的水塘距离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很近。该项目未完全达到环评审批文件中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对东江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大。同时,该项目车辆通行流量非常大,一旦发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事故性泄漏或翻落东江,将影响东江水质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
同时,你公司在我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投入该项目的违法运行使用。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我厅认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规定的“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证据
上述事实我厅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3年6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
(2)《关于广园东路延长线(新塘荔新路—中堂北王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2〕522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2011〕162号);
(4)我厅2012年2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9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4号)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6)你公司出具的《2012年度广园快速路广园大桥收费站机动车流量统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