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1号
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56301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尤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3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已建成1台120MW的PG9171E重型燃气轮机、1台余热锅炉、1台60MW蒸汽轮机,燃料为液化天然气。该项目于2006年3月使用重油投产发电,2006年8月正式使用天然气发电。2013年5月2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东莞市寮步镇及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热电联产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能电函〔2013〕1505号)批复同意你公司一台现有9E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18万千瓦)改造为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点。2013年12月10日,我厅以粤环审〔2013〕394号文批复了《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上述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正常运行发电。
根据我厅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案涉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循环冷却塔、降温池排水作为清净下水排放,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产生废水等经你公司与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共用的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排入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燃气轮机采用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经调查,上述项目原已建成一套5吨/小时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与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共用),因现已无工业废水产生,该废水处理设施已于2010年1月停用。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后排入寮步镇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车间预处理水、地面冲洗水等在厂区内循环回用。项目配套建设了低氮燃烧器减低氮氧化物排放,但是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用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及配套相关设备防治大气污染。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3年9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东莞市寮步镇及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热电联产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能电函〔2013〕150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3〕394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年2月24日和2月25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1日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