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71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413W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会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331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123日以粤环审〔200951号文作出《关于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该批复要求,该项目应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应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穿越广州市流溪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新街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环境问题敏感,项目不得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等,施工期生活污水应尽量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砂石料、机械设备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管理区、收费站等公路辅助设施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装置,各类污水严禁排入水源保护区内。2、妥善处理营运期生活污水。管理中心、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考虑回用于绿化、冲厕等。对新华管理中心、神山养护工区、狮岭养护工区及广州市境内的收费站等有条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范围的站场,其生活污水应尽量依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余站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污水排放口。3、项目应按报告书要求改造、优化设置桥梁桥面及路面雨水收集、处理、引排系统,在桥梁两端、路面两侧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跨越流溪河、新街河、大燕河路段护栏的防撞、抗撞措施。4、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的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要求。应做好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车流量增大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该项目流溪河大桥抢险段于20093月开工建设,先行标清远段于20102月开工建设,其余合同段于20116月开工建设,2016930日全线建成八车道(主线)通车运行。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2.3.2交通量预测”的记载,该项目各路段2020年的预测日交通量均未超过8万辆,但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2017410日出具的粤环境监测LB字(2017)第10号之一《监测报告》记载,省环境监测中心201745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监测时,24小时车流量折合轻型车为99654辆。根据你公司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管理处出具的有关该项目按站区间统计断面车流报表,该项目201610月至20173月的月均车流量分别为182763715784132050595166148820324942204942辆,201745日日均车流量为93036辆。

该项目在龙塘新村路侧安装了声屏障,项目需设置的声屏障中,清远段已全部完成了声屏障建设并投入使用,广州段尚未完成。项目管理区、收费站等公路辅助设施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装置,并接入污水处理管道。项目沿线桥梁路面排水均采用设置泄水孔经PVC集中排水。流溪河、新街河、大燕河护栏采用现浇新泽西护栏,设置了限速标志,应急池正组织安排实施。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通车运行,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完成,未经我厅竣工环保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733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51号)、《省环保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与整改落实情况》、粤环境监测LB字(2017)第10号之一《监测报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有关按站区间统计断面车流报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未按我厅粤环审〔200951号批复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完成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就已经投入运行使用,而且该项目跨越广州市流溪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大,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201742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7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涉公路(含桥梁)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认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裁量标准》第一章§2.2的标准……(即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分别罚款45万元、25万元、8万元)”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54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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