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7〕3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B6Y0Y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广东高速公路大厦1209房
负责人:骆保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7年7月11日和8月17日对你公司运营管理的沈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谢边至三堡段改扩建工程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发现:
该项目属于广佛雅瑶至佛开三堡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一部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8月26日以环审〔2005〕717号文作出《关于广佛雅瑶至佛开三堡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其后,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广佛雅瑶至佛开三堡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拆分为“广佛高速公路雅瑶至谢边段扩建工程”和“广东省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两个项目分别核准,其中涉案项目广东省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5月22日以发改交运〔2007〕1119号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涉案项目起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谢边镇,终点位于江门鹤山市雅瑶镇三堡。根据环审〔2005〕717号文批复要求,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东平水道、西江、北江桥梁跨越佛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环境十分敏感,应加强扩建桥梁施工组织管理,落实现有及新增废水治理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桥面雨水收集系统,两岸设置具备沉淀、隔油及蓄毒功能的水池,防止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根据报告书预测结果,应对线路两侧大镇中学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拆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各服务区、收费站的废水处理达标后要尽量回用,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上述项目先行工程九江大桥于2005年正式施工,项目主体工程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6月建成,同年11月投入使用。项目按照环评批复意见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设施,但是直到2017年9月25日才经我厅以粤环审〔2017〕47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谢边至三堡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7年7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及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佛雅瑶至佛开三堡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5〕7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谢边至三堡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7〕4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交运〔2007〕1119号)、《关于广东省谢边至三堡段公路改扩建项目跨越桥梁情况说明》、《试运营期实际交通量》、《情况说明》、《关于成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开分公司的通知》(粤高股人〔2017〕20号)、《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且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环境问题十分敏感。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是在2017年9月25日前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长达近4年。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2.案涉公路(含桥梁)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类别,应“适用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为“认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2.2的标准,根据案涉项目环评文件类型,适用其对应的各项罚款幅度中关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的下限处罚”。
2017年11月1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7〕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2.2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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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1日
抄送:佛山市环保局、江门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