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6号
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3015XH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敖道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月25-26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樟市至花东段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项目北接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北段,穿越石门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后,主要沿北江西侧的坡地布线,最终到达路线终点花山立交。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0月31日以粤环审〔2009〕499号文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于2010年1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但是直到2018年1月26日,你公司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上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我厅于2018年2月11日以粤环审〔2018〕49号文同意上述项目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1月2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月26日和4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樟市至花东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99号)、《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樟市至花东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樟市至花东段建设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8〕49号)、《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樟市至花东段路段情况说明》、 现场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上述项目于2014年9月建成通车,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至2017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经正式投入使用3年。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正式投入主体工程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8年7月2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9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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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