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23〕2号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771882208Y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黄花陂

  法定代表人:叶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延迟2022年度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配额清缴工作。经我厅查实,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如你司未按期改正,本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按规定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83625802  83627376

  邮箱:gdets@gd.gov.cn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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