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湛江、茂名、阳江、云浮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 (2)列席派驻区域市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负责派驻区域市县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职贲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日常监察工作。 (3)配合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定期督察,并对督察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4)经批准对派驻区域市县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约谈。 (5)检查被监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