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45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1批来信39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12月9日,收到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第11批第39号案件(来信),我厅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立即转东莞市政府查办并开展督办。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悉,举报人反映的企业全称为“东莞市麻涌东发铜炉渣堆放场”,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村浦基湛沙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15329F),主要从事铜炉渣堆放业务,2003年通过环保审批(登记表编号:麻涌〔2003〕006号)、验收(验收卡编号:麻涌验〔2003〕6号),允许设置烘干、包装、堆放等工序以及3台烘炉等相关设备,每年约堆放处理20000吨船厂除锈打砂用的铜渣。该企业将清洗铜炉渣的废水排放到厂内水沟,水沟为封闭水体,不与外界水体相连,清水池也自水沟内抽水,未发现有污水直排东江的情况。
二、调查情况
在东莞市前期开展的工作基础上,2016年12月14日,我厅督查组到现场督办,并组织东莞市案件交办落实组和麻涌镇政府召开协调会议,提出了全面梳理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要求。经属地调查分析,该企业主要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该企业违反环保部门验收意见“严禁生产性废水、废气排放”的规定,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烘炉产生烘干废气,清洗工序产生清洗废水;擅自增加筛选、清洗工序和铜炉渣筛选设备2套、清洗池2个,均已投入使用;
(二)该企业设置有取水设备及相关管道,擅自在东江实施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
(三)该企业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堆放矿渣,同时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
(四)该企业堆放场河边码头处设置有一台简陋门座式起重设备,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发现该门座式起重设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起重设备出厂技术档案;
(五)该企业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均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涉嫌违法建筑面积3085平方米;
(六)该企业铜炉渣堆放场涉嫌违法用地,堆放场用地面积21.32亩,其中有8.88亩符合规划,有12.44亩不符合规划为一般农地区。
三、处置情况
2016年12月10日接到案件后麻涌镇政府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企业实施断电处理。为确保东江水系水质环境安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依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麻涌镇人民政府责令东莞市麻涌东发铜炉渣堆放场于2016年12月18日前完成搬迁工作。企业法人已签字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待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后正式注销营业执照,结束营业。
(一)麻涌环保分局已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6〕3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6〕288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项目使用,对其涉嫌改变工艺、增加设备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万元;
(二)农林水务局已责令企业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对企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水麻停〔2016〕第004号),企业已停止取水,取水设备、泵房已全部拆除;
(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临河设施,已启动立案程序,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并已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违规临河设施;
(四)从12月12日起,市水务局、市水政执法支队和麻涌镇相关执法人员多次到该企业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未能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落实整改,12月14日,市水政执法支队对其发出《停违通知书》,并要求企业马上清理占用河道范围内的堆放物及违章建筑;
(五)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企业停止使用起重设备,并要求设备使用前需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企业相关负责人承诺从即日起停止使用该台起重设备,并于12月18日前拆除;
(六)城管执法部门已到现场调查违法建筑情况,确认违法建筑属实,违法搭建面积3085平方米,并依法实施拆除;
(七)国土部门已对该企业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针对已办理农地转用手续(未供先用)的7.19亩,进行行政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针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14.13亩,12月15日已向用地单位发出《违法用地整改通知》并做好调查笔录,责令用地单位限期5日内清理堆放现场,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督促属地政府强化属地责任,彻底清理修复堆放场现场。
(二)督促属地政府责成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对涉及的各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三)督促属地政府针对此类情况举一反三,开展进一步排查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1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汇总表(来电)/(来信)(略)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1批交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1批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1批交办件治安处理及刑事处理统计表(略)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处理情况反馈单(略)
6.东莞市案件查处支撑材料(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蒲松柏 020-875378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