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48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8批交办案件(来信第45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6年12月16日,我厅收到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18批案件(来信第45号),经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拟选址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银岭路二横街31号,由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根据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246.8m2,建筑面积1751m2。项目主要建设血液透析中心,设有床位55张,日最大透析人数110人;项目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排放量为6730.9吨/年、医疗废物排放量为10.525吨/年。
二、调查及处理情况
据调查,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惠州市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了由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惠州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于11月25日在门户网站上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公告,并于12月4日在项目周围进行了现场公示。自12月6日起,惠城区分局收到数起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信访,惠城区进行了解释和处理。惠城区分局对《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查,认为项目及环评文件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租用场所为住宅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使用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方可作为经营场所合用;项目选址位于“以居住、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的环境敏感区域,在项目环评公告期间,收到周边居民的大量投诉,强烈反对该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环评文件对环境现状调查不全,环境敏感点目标距离、户数等相关数据不实,项目选址描述出现错漏;环评文件工程分析不全,产污环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不全面,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针对性、可行性差;环评文件未对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进行选址合理性分析,未进行公众参与调查,未征求公众意见。
综上所述,举报反映的情况除项目废水产生量及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偏差外,其余内容基本属实。
根据相关程序,惠城区分局于2016年12月17日出具了《关于不予批准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给出不予批准的原因,在网上进行不予审批公告,并将报批资料和不予批准的通知退回企业。
特此报告。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8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汇总表(来信)(略)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8批交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8批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8批交办件治安处理及刑事处理统计表(略)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处理情况反馈单(略)
6.《关于不予批准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略)
7.惠城区环保局关于不予批准惠州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告(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