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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3批第19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函〔2016148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3批第19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61212日,我厅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13批第19号有关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涉环评质量问题的案件。我厅及时会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进行研究,并组织开展了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选址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拟建设6×850/日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设计总处理规模5000/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于201512月审批通过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环评报告书(审批文号:深环批函〔201554号)。环境保护部曾于20161月收到有关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存在问题的举报,并转我厅办理,为此,我厅曾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项目环评报告书技术复核工作。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有关公众参与调查表内容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01)等环评法规、技术导则未对公参调查表内容作出具体要求。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表问卷设置的问题包括对所在区域目前环境状况是否满意、对深圳垃圾围城是否了解、认可哪种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是否认可项目建设提升市容市貌减少垃圾污染、施工期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运营期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是否认可项目的烟气排放设计标准优于欧盟最新标准、对于建设项目所持的态度及其他意见和建议等,基本涵盖了常见调查问题。

(二)有关部分评价指标背景值超标问题。

据报告书,环评监测设置了6个大气环境监测点,其中1个点PM10PM2.5超标,其中PM10最大占标率为110.1%、超标率为14.3%PM2.5最大占标率为110.7%、超标率为14.3%,超标原因主要是附近道路施工等扬尘所致,道路建设完工后,其产生的颗粒物影响将随之减少。

(三)有关污染物源强偏小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的问题。

据报告书,项目污染物源强是根据设计的烟气排放浓度、烟气量计算,相关数值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设计的二噁英排放浓度为≤0.05ngTEQ/Nm3,比《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欧盟标准2010/75/EU严格。为降低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焚烧工艺选用合适的炉膛和炉排结构,使垃圾充分燃烧;合理控制助燃空气的风量、温度和注入位置;缩短烟气冷却过程中处于450500℃温度域的时间防止二噁英重新合成;选用高效的袋式除尘器,控制除尘器入口处的烟气温度低于200℃,并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前,在反应器入口烟道上设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喷射的活性炭微粒能够捕捉吸附烟气中的微小颗粒,从而使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物质得以去除;设置自动控制系统保障稳定运行。项目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大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四)关于敏感点识别的问题。

据报告书,本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为以新建烟囱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横岭污水处理厂排口进入龙岗河上游1000米至下游3000米,共约4000米的河段,松子坑水库一级及二级保护区范围;地下水评价范围为厂区上游及两侧500米,下游1000米的区域;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厂界外200米范围以及厂外垃圾运输主干道沿线两侧100米区域;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与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一致。本项目环评确定的环境敏感点主要为位于评价范围内居民点、幼儿园、学校、水源保护区等,居民点人口规模主要以户籍人口计。

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上坑塘选址周边的基本农田有两块,分别位于项目选址西北面大约400米距离的和尚径蔬菜地和东南面大约2000米距离的同乐蔬菜地,由龙岗区经促局以租赁方式出让上述地块分别给深圳市合兴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乐科技推广中心经营使用。本项目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排放经预测正常情况下,该区域的各污染物小时、日均浓度叠加背景值后均能达到标准要求,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年平均最大浓度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

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只有松子坑水库作为深圳市备用水源,已经列入了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其余3个小水库为灌溉或景观用水,不属于环境敏感点。

报告书对垃圾运输车次、沿线敏感点以及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

(五)关于飞灰处理的问题。

报告书认为炉渣不属于危险废物,并未得出“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稳定化处理满足该标准相关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六)有关规划环评问题。

深圳市以东部环保电厂为中心规划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环境园”,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评条例》及环境保护部相关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文件要求编制规划环评的范畴。

(七)有关选址用地问题。

该项目厂址用地已于201591日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的用地预审意见(深规土龙函〔20151678号)。专用道路尚处于可研阶段,其可研报告已报送省交通厅,尚未审批,不存在用地审批方面的问题。

三、调查结论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组织专家对报告书的专家评审意见及我厅组织的专家对报告书的专家复核意见,报告书有关评价标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公众参与等方面的评价内容基本符合相关环评技术导则及规范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3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汇总表(来信)(略)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3批交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3批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3批交办件治安处理及刑事处理统计表(略)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处理情况反馈单(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1221

(联系人及电话:范瑞  020-855163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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