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4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6批来信第25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6年12月15日,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16批来信第25号案件,我厅高度重视,及时会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进行研究,并组织开展了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深圳东部环保电厂全称是“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该公司选址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拟建设6×850吨/日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设计总处理规模5000吨/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于2015年12月审批通过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环评报告书(审批文号:深环批函〔2015〕54号)。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正处于主体工程用地平整阶段,主体工程尚未开始建设。
二、调查及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18日,我厅组织调查组到现场调查,召集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座谈,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组织专家对报告书的专家评审意见及我厅组织的专家对报告书的专家复核意见,报告书有关评价标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公众参与等方面的评价内容基本符合相关环评技术导则及规范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一)有关公众参与调查表内容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等环评法规、技术导则未对公参调查表内容作出具体要求。该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表问卷设置的问题包括对所在区域目前环境状况是否满意、对深圳垃圾围城是否了解、认可哪种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是否认可项目建设提升市容市貌减少垃圾污染、施工期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运营期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是否认可项目的烟气排放设计标准优于欧盟最新标准、对于建设项目所持的态度及其他意见和建议等,基本涵盖了常见调查问题。
(二)有关部分评价指标背景值超标问题。
据报告书,环评监测设置了6个大气环境监测点,其中1个点PM10和PM2.5超标,其中PM10最大占标率为110.1%、超标率为14.3%,PM2.5最大占标率为110.7%、超标率为14.3%,超标原因主要是附近道路施工等扬尘所致,道路建设完工后,其产生的颗粒物影响将随之减少。
(三)有关污染物源强偏小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的问题。
据报告书,项目污染物源强是根据设计的烟气排放浓度、烟气量计算,相关数值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设计的二噁英排放浓度为≤0.05ngTEQ/Nm3,比《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欧盟标准2010/75/EU严格。为降低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焚烧工艺选用合适的炉膛和炉排结构,使垃圾充分燃烧;合理控制助燃空气的风量、温度和注入位置;缩短烟气冷却过程中处于450~500℃温度域的时间防止二噁英重新合成;选用高效的袋式除尘器,控制除尘器入口处的烟气温度低于200℃,并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前,在反应器入口烟道上设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喷射的活性炭微粒能够捕捉吸附烟气中的微小颗粒,从而使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物质得以去除;设置自动控制系统保障稳定运行。项目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大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四)关于敏感点识别的问题。
据报告书,该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为以新建烟囱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横岭污水处理厂排口进入龙岗河上游1000米至下游3000米,共约4000米的河段,松子坑水库一级及二级保护区范围;地下水评价范围为厂区上游及两侧500米,下游1000米的区域;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厂界外200米范围以及厂外垃圾运输主干道沿线两侧100米区域;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与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一致。该项目环评确定的环境敏感点主要为位于评价范围内居民点、幼儿园、学校、水源保护区等,居民点人口规模主要以户籍人口计。
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上坑塘选址周边的基本农田有两块,分别位于项目选址西北面大约400米距离的和尚径蔬菜地和东南面大约2000米距离的同乐蔬菜地,由龙岗区经促局以租赁方式出让上述地块分别给深圳市合兴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乐科技推广中心经营使用。该项目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排放经预测正常情况下,该区域的各污染物小时、日均浓度叠加背景值后均能达到标准要求,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年平均最大浓度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
在该项目评价范围内只有松子坑水库作为深圳市备用水源,已经列入了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其余3个小水库为灌溉或景观用水,不属于环境敏感点。
报告书对垃圾运输车次、沿线敏感点以及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
(五)关于飞灰处理的问题。
报告书认为炉渣不属于危险废物,并未得出“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稳定化处理满足该标准相关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六)有关规划环评问题。
深圳市以东部环保电厂为中心规划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环境园”,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评条例》及环境保护部相关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文件要求编制规划环评的范畴。
(七)有关选址用地问题。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各类专项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无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该项目厂址用地已于2015年9月1日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的用地预审意见(深规土龙函〔2015〕1678号)。专用道路尚处于可研阶段,其可研报告已报送省交通厅,尚未审批,不存在用地审批方面的问题。
(八)有关环境容量超载的问题。
该项目渗滤液及卸料区及栈桥冲洗水、初期雨水、烟气湿法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均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部分循环冷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入横岭污水处理厂处理,采用的各项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均为成熟工艺。
群众举报红花岭垃圾山、下坪垃圾山、白鸽湖的垃圾焚烧厂已对龙岗环境容量超载。据了解,上述三个项目分别指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红花岭)、下坪垃圾填埋场(罗湖区清水河街道下坪)、深圳市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已终止推进)。红花岭垃圾填埋场均持有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符合污许可证的要求。
近几年,龙岗区通过工程治理、工业结构调整、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减排措施,完成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九)有关破坏生态、未批先建和弄虚作假的问题。
该项目开工建设按要求开展了环境监理,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根据2016年以来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月度报告》,项目开工以来,周边所设的2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监测因子的监测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所设施工场界噪声监测点的监测值均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该项目修建了箱涵、排水沟、沉沙池及边坡的治理等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另根据环评报告,运营期项目并未完全切断生态廊道,动物活动范围未完全受到阻隔限制,对评价区内动物影响较轻;植被群落物种组成和结构产生一定变化,但总体生态效应将不会发生巨大改变;投产后导致的Pb、Cd、Hg和二噁英对应的沉降累积结果叠加背景值后,均低于土壤二级标准要求。
该项目2015年12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2016年3月开工建设。
没有发现该项目环评弄虚作假的线索和证据。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厅将依照法律法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6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汇总表(来电)/(来信)(略)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6批交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12月13日12:00-14日12:00)(略)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6批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截止12月22日12时)(略)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第16批交办件治安处理及刑事处理统计表(截止12月22日12时)(略)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处理情况反馈单(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蒲松柏 020-875378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6批来信第25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