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5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9批x69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6年12月18日,我厅收到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第十九批交办件(受理编号x69号)。经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的前身是高州县食品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政府下属国有企业。下属有泗水、根子、分界、谢鸡、新垌、云潭、曹江、长坡、石龙、大坡、马贵、古丁、平山、深镇、大潮、东岸、潭头、大井、石板、荷花、南塘、顿梭、荷塘、沙田、镇江、石鼓、祥山、金山、高城食品公司等共29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设有一个小型屠宰点,每天屠宰生猪约30多头,外排废水约10立方米,负责所在地村镇的肉食供应任务。
2003年2月,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申办了环评审批手续,环评文件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文件要求各屠宰点建设三级化粪池作为污水治理设施,审批要求屠宰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放。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污水处理情况。据调查,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食品公司(屠宰场)建设有三级化粪池并配套沼气池,屠宰废水经三级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后外排。根据高州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各屠宰点污水排放基本达到《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的有关规定(1989年1月1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建成投产的企业排放要求),但达不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要求。
(二)关于排放废水污染生活水源、灌溉用水问题。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高城食品公司肉联厂、金山、长坡石龙、东岸大潮、大坡、古丁、马贵、深镇、平山食品公司屠宰点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再接入污水处理厂;分界食品公司屠宰点生产废水处理后排入鱼塘;泗水食品公司屠宰点生产废水处理后排入旁边小河;石鼓食品公司具备完善的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其他17个食品公司屠宰点生产废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由于屠宰规模较小,各屠宰点外排污水基本在每天10吨左右,相当于50-100人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未发现严重污染生活水源、灌溉用水情况。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高州市环保局根据2015年我厅发布的《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提出的对环境违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完善手续的要求,结合茂名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茂名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茂环〔2016〕81号),于2016年10月按照企业申请、进行验收监测、验收前公示、局务会通过等程序完成对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为下属各食品公司(屠宰场)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调查结果
(一)督促高州市政府研究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妥善处理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食品公司(屠宰场)污水排放问题。
(二)督促高州市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将屠宰点的废水尽可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屠宰废水治理问题。目前,高州市城区,金山工业园区、长坡石龙、东岸大潮和大坡、古丁、马贵、深镇、平山等镇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九座,所在区域的屠宰场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再接入污水处理厂。按上级要求和该市政府规划,2017年将建成分界、长坡、大井、石鼓、谭头等共5个污水处理厂,小东江治理新增泗水、根子、新垌、谢鸡4个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立项,近期招标并开工建设,到2017年上半年,将有18个屠宰场产生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到2018年,高州市将全部建成镇级污水处理厂,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食品公司(屠宰场)生产废水经自有设施预处理后,可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责令高州市环保局加强对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加强环保监测监管,对污水暂时未接入污水处理厂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外排污水需统一收集运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利用。
特此报告。
附件:1.广东省环保厅第19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汇总表(来信)(略)
2.广东省环保厅第19批69号来信交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3.广东省环保厅第19批第69号来信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环保厅第19批第69号来信交办件治安处理及刑事处理统计表(略)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处理情况反馈单(略)
6.案件相材料(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少林 875313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