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企[2001]208号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1997]94号)自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控制新污染源,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收到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发展我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加大环境管理力度,省财政从2001年起每年继续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保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资金 管理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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