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08〕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效益,围绕我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根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结合近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的实际情况,现将申报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
(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公开项目申报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加强项目评估审核,强化对项目安排的监督。
(四)注重项目绩效的原则,实行资金安排与支出绩效挂钩。
二、安排重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山区、东西两翼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环保项目,优先安排列入省有关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项目和有利于形成污染减排能力,实现我省污染减排目标的重大项目,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和污染减排能力建设项目等。各地应优先申报列入省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项目申报数量和时间要求:地级以上市原则上限报3个项目,县(县级市)原则上限报2个项目。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超过规定数量申报视同无效。
四、项目要求
(一)污染治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批复,已动工或已具备动工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所在市、县能够筹措一定的资金且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3.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审核评级为差的项目;
4.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地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4〕10号)和《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县(县级市)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县级市)环保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直接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备案;地级以上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直接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原则上要求网上申报项目,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由市(县)环保局从进入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点击“网上办公”栏目的“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链接,登录“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初步设计图纸除外)印制,环评报告(表)、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项目申请表、可研批复、环评批复、资金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应装订在一起,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技术材料可另行装订。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此通知前已申报的市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可以不重新申报。
省环保局 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