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2004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现将《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省财政安排资金设立了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下称“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治污保洁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来源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服从国家环保基本政策和治理环保污染的需要。
地方申请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以自筹资金为主,省补助为辅。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
第三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粤办发〔2004〕8号)的项目,重点支持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 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项目;
(四)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项目;
(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六)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治污保洁项目。
第四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申报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由地方环保部门、建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广东省治污保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申请表》(下称《申请表》)、附件等材料上报省,其中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项目上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其他项目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申请表》(格式可从互联网政府部门网站省建设厅http://www.gdcic.net、省环保局 http://www.gdepb.gov.cn或省财政厅http://www.gdczt.gov.cn上下载)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
(三)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 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申请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治污保洁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向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报告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同级环保、建设、财政部门向省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治污保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地方环保、建设部门应向省环保局、省建设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行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和和省财政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治污保洁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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