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企〔2004〕18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2004年省财政安排了“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 。现将《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称“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珠江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珠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可从互联网政府部门网站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省建设厅上下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 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规定对申请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向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同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向省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地方环保部门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行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