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精神,确保我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省环保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环保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并对申报情况及自评结果进行初审。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及江门市的恩平市的下例项目:
(一)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粤环〔2008〕100号文)减排项目表所列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二)虽未列入粤环〔2008〕100号文减排项目表,但对东江、韩江、北江上游水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且布点在河源、梅州、韶关市的特殊污水处理项目。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按照每个县城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的目标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粤环〔2008〕100号文减排项目表所列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分两类区域进行补助,一类区域为生态发展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3个市,其它地区为二类区。一类区补助标准为每万吨日处理能力补助1000万元;二类区补助标准为每万吨日处理能力补助800万元。各区域中原已安排补助的项目,不足该补助标准的按该标准补齐。
(二)未列入粤环〔2008〕47号文减排项目表的特殊污水处理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五)用地证明文件,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征地协议等;
(六)中标文件、BOT协议文件或其他已确定投资主体的证明文件;
(七)项目 “三通一平”、主体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或者试运行等各阶段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因尚未完成招投标工作、尚未签订合同、未确定投资主体而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称未开工项目)只需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六)、(八)项材料。
第十条 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属于未开工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地级市或者县(市、区)开设1个专户,统一核算该地区所辖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按项目分账核算。该专户实行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承建单位双印鉴管理,各地方财政局应当制订相应的联合印鉴管理制度和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相关地级市财政局,资金直接拨至承建单位各专户,各地方财政局凭上级财政部门开出的转账通知单转账列支。有关会计核算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粤财库〔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属于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专项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逐级下拨,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原投资方将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转让给同时承建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的承建单位的,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环保局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有关情况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建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未按期验收的,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实际建成污水处理能力进行审核,确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扣回未按计划建成部分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