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4年省级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申报,根据《广东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4〕131号)、《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3号)及《广东省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4〕172号)的要求,现将2014年省级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一、省级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竞争性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按因素分配各地资金申报额度,各地根据省分配的资金额度按照1:1.2的比例遴选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竞争性评审结果安排各地专项项目及资金数额。鉴于该申报工作需由地方组织遴选项目上报,在分配各地申报额度前请各地先组织申报项目,以确保在省分配额度确定后按期审核上报。省安排各地资金申报额度另文下达。各地收到省下达的资金分配额度后15天内遴选拟定分配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地级以上市、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县级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登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相关资料,同时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纸质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1.2014年广东省省级水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14年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2014年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