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厅拟安排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22100万元。
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及《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有关规定,现将资金安排计划(附件1)、绩效目标表(附件2)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6日—11月18日
(联系方式:省生态环境厅财务与审计处 020-83629325,caiwuchu@gdee.gd.gov.cn)
附件:1.资金安排计划表
2. 绩效目标申报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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