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等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及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计划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省生态环境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
附件:1.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表
2.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计划表
3.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后安排计划表
4.珠海、中山市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项目调整计划
5.珠海、中山市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调整项目后安排计划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5日
(联系方式:020-83629325,gdsthjt_caiwuchu@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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