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与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关于公布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关于下达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关于下达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下一级政府届满时的考核、检查工作。
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年度考核小组,负责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规划财务处负责年度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小组汇报检查和考核结果。
三、工作程序
地级市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年度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任期届满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考核。
1、每年年初,省长与各市市长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
2、省环境保护局年底对各市人民政府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拟定下一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书考核分数。
3、各市在次年2月25日前将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自查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局。
4、省环境保护局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审会和复审会,并对部分城市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和各市考核结果,经省环境保护局考核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局。
5、6月5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市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结果。
四、办理工作时限
按每年考核、检查的文件要求的时限执行。
五、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与检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