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程序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向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汇报考核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各地级以上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中央管干部不参加考核,若城市党政负责人均为中央管干部,则考核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职;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地级及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省管干部由当地提出意见后,送省审定。
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1.省人民政府与各市签订环境保护任期责任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五年计划”和《珠江整治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市环境保护实际,在当年4月底前制定各市年度考核目标分值;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值和省、市“环境保护五年计划”以及《珠江整治责任书》(有关市)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于当年5月底前制定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
2.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自查于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与市委组织部会审后,形成考核结果,于4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委书记的考核结果要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考核自查应于考核次年的3月15日前完成,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将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于4月15日前报省委组织部。
3.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的6月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办理工作时限
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的时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