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开展2014年度全省环保责任考核工作,请予以协助和配合。具体事项如下:
一、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的自查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材料全面、真实和准确。
二、各地应在2015年3月底前将2014年度自查报告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我厅。上报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供电子版。
三、为保证考核材料按时报送,各地在今年年底前自行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联系人:民调处范宝虹,联系电话:010-63375611)。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直接套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不再报送材料。
五、为简化考核工作,取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象考核情况表》。同时,考虑考核工作需要,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的部分表格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
六、部分指标考核要求明确如下:
(一)《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具体细化为: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直接套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计分方式采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得分×18%,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为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城市市区在用水源地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水源地应开展水质全分析监测工作,将检出项纳入常规监测并按规范将数据上报省监测中心站;城市市区、各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划未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并取得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按《指标体系》扣分。
(四)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龙岗河深惠交接的西湖村断面、坪山河深惠交接的上垟断面、观澜河深莞交接的企坪断面和练江揭汕交接的青洋山桥断面2014年度考核水质控制目标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南粤水更清重点目标和任务的函》(粤环〔2014〕69号)执行。
(五)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及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率采用环境统计数据,其中负荷率包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接纳生活污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范要求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的市(区),2014年度暂不扣分,从2015年度开始扣0.5分。
(六)危险废物处置率:地方政府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扣0.2分。
(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划或开发区、产业园区,未取得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每宗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发现当年每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对未经环评或未获环评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查处的,每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对未按环评及其审批要求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查处的,每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因重大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区域限批的,每次扣0.5分,累计不超过2分;未按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审批信息,每次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八)危险废物或废旧放射源非法转移倾倒、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等,以省环保厅查处的违法案件数量作为扣分依据,具体包括省环保厅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要求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数量、责令改正的企业违法行为数量等。
(九)环境执法与信访:该项指标包括“环境执法”和“信访案件查处”两项内容,其中环境执法内容中,在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中被评为红牌的,每家企业扣0.05分,累计不超过0.5分;红牌企业转绿牌企业的,每家企业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2分。红牌、绿牌企业数量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粤环函〔2014〕659号)为准。环境监察考核不再加分,不合格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的视为不合格。信访案件查处内容中,省厅交办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处理或久拖未决,省厅督办一次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信访人对信访办理结果不服到省厅申请复查或复核,经复查或复核后认为处理不当或需要改进,未按要求重新处理或改进的,每宗扣0.5分,累计不超过1分;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众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或造成群体性事件,地方未按上级部门要求配合劝返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每宗扣1分。
(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建设进度按照《关于加强我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3〕247号)执行。
(十一)生态创建:生态创建截止2014年底,以国家或省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2.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