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实行无偿补助。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粤东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及江河污水综合治理项目补助。优先安排列入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点项目,适当补助对改善水质效果明显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请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
第四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申报程序。申请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市水污染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连同项目申请表、附件等材料于当年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其中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过程还须有各级建设部门的审查意见。不按要求上报的项目,不列入当年计划。
第五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项目填写《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可从省环保局网站http://www.gdepb.gov.cn上取得),并附上所须的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自筹资金证明书和评估意见等材料。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或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在银行设立建设资金专户,由银行出具自筹资金证明书,其他项目的自筹资金证明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江河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
第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属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经地市级建设部门审核,报省建设厅统一编制年度计划,再送交省环保局。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省领导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下达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
第八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重点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环保部门重点负责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包括工程项目进度、效益、验收等)。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保、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及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份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联合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应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的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处理,同时,省不再受理该地区下一年度的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申请:
1、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上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的;
3、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的;
4、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5、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资金单项补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环保局签定责任合同。该工程竣工时,由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组织或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应结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同时进行。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行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
其他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上款要求,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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