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财务、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4〕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清理和登记,于6月28日前将清理登记情况(3个附表)和软盘(没有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不需附软盘)报送局规划财务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清理 保险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请到机要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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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