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申领及年度审核《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其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须定期按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辐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教育培训。省局拟在各地级以上市举办辐射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班,采取派专业技术人员授课,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作为辐射工作人员上岗的依据。请你们根据本市的情况拟定培训计划,于4月28日前报省局核管处。
附件:培训计划表回执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继勇,020-87531153,传真:020-875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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