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生态示范创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我省农村环境,实施农村治污保洁,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平台和载体。为此2005年全省环保局长会议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我局于今年4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通知》(粤环〔2005〕48号),并印发了经修订的省级生态示范区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以及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的指导意见。为使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展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的目的和意义,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的指导意见》(粤环〔2005〕48号附件二),抓紧制定“市级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以及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 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各地要尽快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并抓紧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生态示范村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授予“市级生态示范村”的称号和奖牌。
二、各地要在总结过去创建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园)的创建工作。今年拟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市县(区)须于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局。
三、对于成功创建并授牌的省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园)、以及市级生态示范村,我局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请各市将创建成功、通过验收的“市级生态示范村”名单于7月底前报送我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江萍 020-87532089,传真:020-87531701,E-mail: jiangping@gdepb.gov.cn)
主题词:环保 生态示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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