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5〕3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关于印发《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5〕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有关部门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通知》(粤责任制发〔2005〕1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3月4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共广东省纪委五次全会有关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为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依法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要突出重点、抓住典型。以珠江三角洲为重点区域,以水泥、火电、造纸、电镀、印染等为重点行业,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治理不力、行政干预等典型案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解决环保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纠正一批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处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者,确保各项环保法规得到贯彻落实,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三、具体任务

(一)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二)重点检查水泥、火电、造纸、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确保重污染行业按省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尤其要防止污染型产业向山区转移。严厉打击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严查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发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

(五)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以及放射源闲置废弃地区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省挂牌督办企业的处理意见落到实处,解决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纠纷案件。

(七)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重点解决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八)继续整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给予严惩,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组织形式和分工

在“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成立由环保局牵头的,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广东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具体的分工如下: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对该专项行动的指导检查,并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省环保局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省经贸委负责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打击生产、使用伪劣产品、淘汰产品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出成效。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3月)

各地要按照省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3月—6月)

各地要根据省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清查重点,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尤其是对2003年、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逐一跟进,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并将检查、清理、落实情况于2005年6月30日报送省领导小组。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5年6月—8月)

省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的部署,对各地分阶段开展稽查和检查,特别是对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将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5年9月—12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对专项行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

二○○五年三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id="gdep_footer"> <div class="hidden-xs hidden-sm"> <div class="footer-info"> <p><b>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版权所有</b></p> <p>Copyright © 1999-<script>document.write('<span>' + (new Date()).getFullYear() + '</span>');</script>    粤ICP备05077635号</p> <p>建议使用 IE7.0 以上浏览器</p> </div> <div class="footer-links"> <div> <p><a href="//gdee.gd.gov.cn/about4041/content/post_2353128.html" target="_blank">关于本网站</a>·<a href="#" onclick="SetHome(this, '//gdee.gd.gov.cn'); return false;">设本站为主页</a>·<a href="#" onclick="AddFavorite('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gdee.gd.gov.cn'); return false;">收藏本站</a>·<a href="//gdee.gd.gov.cn/gywm4042/content/post_2353129.html" target="_blank">隐私声明</a></p> </div> <div class="pull-right"> 开发维护: <object classid="clsid:D27CDB6E-AE6D-11cf-96B8-444553540000" codebase="//download.macromedia.com/pub/shockwave/cabs/flash/swflash.cab#version=7,0,19,0" width="187" height="22"> <param name="movie" value="/images/logo.swf"/> <param name="quality" value="high"/> <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 <embed src="//gdee.gd.gov.cn/images/logo.swf"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style="width: 187px; height: 22px" wmode="transparent" /> </object> </div> </div> <div class="clearfix"></div> </div> <p class="hidden-md hidden-lg ie-hidden">© <script>document.write('<span>' + (new Date()).getFullYear() + '</span>');</script>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