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继续开展酸雨普查工作的通知》(环函〔2003〕35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2004年至2005年全国酸雨普查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前一季度的监测数据汇总后报送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酸雨 普查 通知
抄送:各有关市、县环境监测站。
(附件请到机要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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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继续开展酸雨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