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环办[2004]3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下简称“责任考核”)结果报送要求函告如下:
一、2003年度“城考”工作继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要求进行。我省各重点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佛山、韶关、中山、惠州市)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局;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数据软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关于2003年度“责任考核”的有关要求
1、各地级以上市“责任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各县(市、区)“责任考核”结果经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和组织部门会审后于4月底前报省环保局。上报材料为考核报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组织部门考核结果和评价材料,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年龄)。对县(市、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的,要将指标体系的调整内容报省环保局备案。
2、由于梅州、汕尾、阳江、清远、揭阳和云浮市2003年未有全年的PM10数据,这6个城市2003年度“责任考核” PM10指标暂用TSP替代。计分方法如下:
TSP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时得4分,年平均值≥0.3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
2(0.30-X)/0.10 0.20<X≤0.30
2+2(0.20-X)/0.12 0.08≤X≤0.20
式中:X为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单位:毫克/立方米
3、2003年度“危险废物处置率”指标暂考核医疗废物部分。
4、关于总量控制指标。
由于“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考核的条件不成熟,2003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计分方法:计分权重为10分,其中SO 2 和 COD总量达标考核分别占5分。当2003年度SO 2 和 COD排放总量(来源于环境统计)具备如下2个条件之一的得满分,两个条件均不具备的得0分:
①2003年度 SO 2 ( COD)排放总量<2002年度 SO 2 ( COD)排放总量。
②2003年度 SO 2 ( COD)排放总量<“十五”计划2005年度 SO 2 ( COD)的总量控制目标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总量控制指标的操作解释(2)、(3)同样执行。
5、机动车首检、抽检会审资料准备:①首检会审原始检测记录为第四季度的任何一个月的原始检测记录,汽车、摩托车如首检数量超过2000辆的,可只备2000辆的检测记录(汽车与摩托车分别计算),但时间上要有连续性,不能随意抽取部分记录;②抽检的原始检测记录要全部备检。如汽车抽检数超过2000辆的,可只备2000辆的原始抽测记录;如摩托车抽检数超过1000辆的,可只备1000辆的原始抽测记录。但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不能随意抽取部分记录。
6、其它要求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手册》执行。
附件: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考核 函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附件请到机要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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