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开展环境统计季报的通知》(粤环办〔2003〕14号)的要求,全省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季报。现已到九月份,请各地抓紧布置,认真组织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调查范围
占当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50%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及城市生活、垃圾、工业集中废水、废渣处理设施。以我局下达《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环境统计布置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粤环函〔2002〕794号)附件中的省级重点源污染源名录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新增污染源及污水、固废集中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市废水、废气污染源分别不足10名,区、县、县级市分别不足3名,或不能达到当地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50%的都要进行补充,对已关闭或变更的污染源请做说明。
二、上报内容
包括监测季报和统计季报,监测季报由监测站根据监测结果填报和上报,并在备注中说明执行标准、达标情况,监测按《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粤环〔2001〕20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统计季报按照环境统计要求填报企业污染排放情况。
三、报告期上报时间
报告期为2003年第三季度。上报时间为10月31日前。
四、上报方式
各种数据均要求以电子版方式上报,统计季报数据汇总表、污染源监测季报表、编制说明同时以书面材料盖章上报(报表式样见(粤环函〔2002〕794号))。汇总表、数据库及编制说明上报省环境信息中心,监测季报表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季报数据应客观反映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达标情况,请结合排污收费改革,做好综合统计部门与监察(监理)部门协调工作,尽量避免数出多门、数据矛盾。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刚宁,联系电话:020-83554432
电子邮箱:gdhjtj@163.com或wangyangang@gdepb.gov.cn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季报 通知
抄送: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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