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等3 部门办公厅《关于启用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的通知》(环办〔 2003 〕 6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废物 证书 转发 通知
抄送: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 年 8 月 1 日印发
(查询附件环办〔2003 〕 67 号请到省局机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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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门办公厅关于启用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