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汕头市、梅县、佛山南海区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实施方案要求,完善本地试点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监察力量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找准位置、定好位,选定试点工作重点内容,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粗,争取重点突破,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执法过程中,对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生态监察可由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监察(如毁林和无序采矿等),应采取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如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政府通报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已移交案件,确实履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四、加强宣传,建立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监察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查询附件环发〔2003〕128号到省局机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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