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进一步发挥其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在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环办〔2004〕6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和汇报工作,并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巩固和发展创模成果;按规定要进行核查的城市,要认真做好自查、资料整理和汇报,并积极准备迎接国家环保总局的现场复查。
为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工作,提出复查结果处理意见,我局将加大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检查、指导工作,以便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免检申请。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环办〔2004〕63号)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复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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