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监测能力状况,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环办〔2004〕4号)的要求,我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摸查,对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二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环办〔2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达标情况预审。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并认真进行标准化建设自查,准备有关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材料(见总局文件附件),于年底前报省环保局预审。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所辖二级环境监测站达标情况和全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并组织对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核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按国家环保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对所辖二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审,对所辖三级环境监测站达标情况进行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三、通过省环保局验收或预审的环境监测站,省环保局将授予“广东省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于2005年2月28日前收集、汇总上报辖区内二、三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材料,包括:
1、全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2、预评分表(见附表3-6);
3、监测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
4、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3-1和附表3-2);
5、监测工作能力一览表(见附表3-3);
6、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附表3-4和附表3-5);
7、预评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二级环境监测站,上报《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五、我局将于2005年4月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二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今后,各市达到标准化建设验收要求的二级监测站,可随时整理、上报上述有关材料,申请省局验收。
联 系 人: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罗世衍、林文
联系电话:020-87531890,020-87531995
附件: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验收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