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征求〈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粤海渔办〔 2004 〕 178 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海岛并不属于海域的范畴,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不能适用本条例,建议删除“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及相关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向海洋排污、倾倒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倾倒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21 条规定:“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 33 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本条例第五章“海域使用金”有关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扩大收费范围和增设收费项目;本条例第 42 条、 56 条的“海洋倾废、排污”不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使用海域的行为,建议删除。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海域 条例 意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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