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 方案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省环保产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3日印发
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
(2004—2005年)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文件,粤经贸资源〔2001〕972号)。
二、工作目标
1、贯彻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法规、政策,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的清洁生产管理和运作机制。
2、年底前推出30家原污染严重、经实施清洁生产和治理后效果明显的清洁生产典型,争取2005年完成100家的任务;推动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工作。
3、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和推进循环经济,到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有一个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以有效削减。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制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按十一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我省的清洁生产工作。
1、加强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
认真组织我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我省环保系统学习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环保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政策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出能有效促进我省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2、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
密切与有关部门合作,编制我省典型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建立我省的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指导企业正确实施清洁生产。在广东环保网站开设清洁生产专栏,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指导和支持我局清洁生产促进中心的建设工作,指导各地清洁生产促进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推进我省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体系。
3、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创建我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我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展开。要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示范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在重点行业(如电镀、造纸、皮革、印染、化工、酿造、冶金、建材等污染严重行业) 和重点流域中,组织开展创建我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带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 。
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的建设。选择国内外循环经济较成功的地区进行调研,借鉴国际和国内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选择一些重点城市(如深圳市)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市试点;选择一些重点区域(如广州、珠海、中山、佛山、揭阳等地),作为畜牧养殖、中水回用、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循环经济的示范试点;选择一些重点工业园区(如南海生态工业园、佛山和河源的陶瓷工业园等)作为园区与行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大力开展废物循环利用工作,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的实现模式。
4、加强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局负责对省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协助。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形成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的管理机制。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作为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我局将分批公布我省的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名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的公布待到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后进行),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5、加大环保执法监督的力度
我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在管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鼓励其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待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
6、加强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
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措施
根据国办发〔2003〕100号文的要求,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我局在排污费使用上应优先给予安排。
在安排省环保专项资金时,考虑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重大技术开发、示范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等。
根据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的排污费征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从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
8、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
加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清洁生产,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接受清洁生产的理念。举办各种类型的清洁生产研讨班和培训班,对环保部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培训。继续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如今年计划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论坛等活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宣传清洁生产。
四、工作进度安排
1、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调研与筛选工作
组织各地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进行初选,并将初选结果上报我局。根据初选结果,我局拟安排部分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进行调研,筛选清洁生产适用技术。该项工作是推动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计划在2004、2005两年中滚动进行。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污染企业,都要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2004年及2005年进行。
3、污染严重企业的公布
通过媒体每半年一次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社会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首次公布时间定于今年的6月份,超总量排污企业的公布待到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后进行)。
4、开展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其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以此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5、举办清洁生产培训班
计划于2004年内举办1期清洁生产审计师培训班;并于8月和11月以及2005年4月举办三期清洁生产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政府部门清洁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单位的审核人员等。
6、清洁生产示范现场会
选择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召开示范现场会3-5次,有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审核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参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先进经验。首次现场会计划于2004年5月份在东莞市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举行。
7、循环经济示范试点调研
选择国内外循环经济较成功的区域进行调研,借鉴国际和国内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选择一些重点城市如深圳市等,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市试点;重点区域如广州、珠海、中山、佛山、揭阳等地一些典型区域,作为畜牧养殖、中水回用、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循环经济的示范试点;重点工业园区如南海生态工业园、佛山和河源的陶瓷工业园等作为园区与行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的实现模式。
8、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论坛
计划2004年10月份与省内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论坛。
9、清洁生产示范工作总结
每年的11月份,组织各地级市上报清洁生产示范工作的总结材料,进行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总结。
10、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命名和表彰奖励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拟于2004年、2005年年底召开全省清洁生产表彰大会,表彰清洁生产先进市、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比命名一批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清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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