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请示》(佛环函〔2004〕5号)已收悉。经组织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函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可参照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但应注意对具体某一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指标要求时,必须考虑其排放受纳水体的基本功能要求。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执行 函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