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 2003 〕 61 号)及《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2003 〕 69 号)要求,为加强管理,规范废物申请及证书领取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 年 7 月 1 日起,凡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由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更改、延期或申领余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申办的,须有利用单位的委托书。
二、省环保局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中心,统一领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证书,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领的,须有利用单位的委托书。
三、省环保局定期将对进口废物申请审查建议上报数量及总局实际审批情况在省环保局网站公布,各市可上网(http://www.gdepb.gov.cn “污染控制”栏目)查询。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废物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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