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的请示》(茂环〔2004 〕 94 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函复如下: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处理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的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许可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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