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按照《环评法》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对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包括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环保局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审查同意。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我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具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环评的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经审批批准的规划,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环评 转发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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