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法制办:
根据省府领导批示,我局于9月30日印发了《关于请协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116号),请你们根据省人大执法检查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研究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办理意见。
为了共同商议办理意见,草拟好省政府的报告,现定于11月4日(星期五)上午9时在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时间半天,请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并准备好书面发言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罗莉,联系电话:87532050,省环保局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意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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