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珠江综合整治和治污保洁两大工程的全面开展,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88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不到位,存在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等问题,削弱了污水处理厂治污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治污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既是城镇重要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是城镇污水的集中排放源,各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并将其列为重点污染源。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对闲置和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应依法严肃查处。各市环保监测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频率,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二、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管理要求,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和pH、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要按污水处理厂排污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控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并按要求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须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四、强化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对已投入运行但尚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要敦促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或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厂 监管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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