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第十八次局务会议精神和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布置会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将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年报工作统一布置。今后,凡涉及排污单位的数据均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2005〕86号)要求统一采集、核定和上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的工业、第三产业等企业年报的要求
(一)排污单位名单的确定。各地根据新建项目、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等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纳入统计的排污单位名单,确保纳入统计的排污单位排污量占当地排污总量的85%以上。
(二)报表发放及收取。排污单位统一使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采集数据。报表由环境监察部门发放、收取。
(三)数据审核。报表由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共同审核,确保数据全面、真实。
(四)数据上报。统一采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格式将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到省环境监察总队,并抄报省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统计部门将纳入统计的排污单位数据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导出,生成排污单位基表,转入《“十五”全国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后与非重点估算、生活及其他污染排放情况合并,生成环境统计数据库,环境统计部门还必须结合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能耗物耗等情况对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修正,于2006年2月25日前上报到省环境信息中心。
二、环境统计其他报表要求
环境统计中非重点调查估算表、生活及其他污染报表、环境统计专业报表以及快报表的填报和上报仍按原规定执行。另外,今年新增氮氧化物统计,除固定源可以与排污申报登记统一采集、核定外,生活源、流动源按《2005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统计工作方案》(见附件)进行统计。
环境统计专业年报(报告期至11月底部分)于2005年12月22日前、重点城市快报于2006年1月20日前、除重点城市外快报于2006年2月10日前、环境统计专业年报(报告期至年底部分)及综合年报于2006年3月16日前上报到省环境信息中心。
2006年环境统计季报与排污费征收核定季报合并,以排污费征收核定季报形式上报,环境统计季报不再上报。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或省环境监察总队联系。
联系人:王彦刚 020-87532193(省环境信息中心),
邮 箱:gdhjtj@gdepb.gov.cn;
联系人:陈刚宁 020-87533162(省环境信息中心),
邮 箱:gdhjtj@gdepb.gov.cn;
联系人:陈新珍 020-87537849(省环境监察总队),
邮 箱:chenxinzhen@gdepb.gov;
联系人:谢 昕 020-87537853(省环境监察总队)
邮 箱:xiexin@gdepb.gov.cn
附件:2005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统计工作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排污申报登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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