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与辐射技术的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449号令颁发,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条例》,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是在全面总结1989年10月24日以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在名称、章节和条文上有较大的变动,而且在整个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动。新《条例》的颁发施行,对于理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体制,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在明确意义、熟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和社会广泛宣传《条例》。
二、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监督管理摆上环保工作重要位置
我省是核技术应用大省。现有在用密封放射源近7000枚,射线装置超过4000台(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放射源又是主要的电离辐射污染源,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因此对放射源必须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职责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如因监管不力发生问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严格有效
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每个用源单位和每个放射源都要登记、建档,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改,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各地要在2004年“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本区域内的放射源自行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千方百计把底数查清摸准,为监管工作夯实基础。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全寿期”动态管理。
要抓紧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在年底前要将所属(县、市)含本级安全监督员人选(附简要情况)报省局认可备案。明年上半年省局将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颁发相关证件。
要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后书面告知被检单位,并在本单位存档备案。要组织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自查自评,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作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落实情况、事故与应急和档案管理等内容。各市环保局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局上报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种类、废旧放射源收贮情况、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许可证颁发与注销、事故与处理、监督检查与处罚等情况。
四、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环保部门在明年要完成预案的编制。考虑到反核恐的要求,预案应有该方面的内容。有核电站的市(县)还应有场外应急准备的预案。要根据批准的预案认真落实各项准备。
五、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适应监管的要求
放射源安全监管是环保部门一项比较新的工作,目前全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少,条件较差,经验缺乏。因此,能力建设已成为做好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条例》所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尽快解决好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仪器设备问题。省局将于近期下发《市、县环保局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供参照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上报我局。
[此通知转发各县(市、区)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继勇 020-87531153,王少林 020-87531355)
主题词:环保 放射 条例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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