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125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关于印发《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局组织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任考核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一、进一步充实规范考核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

为使党、政考核和班子、个人考核各有侧重,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自评、会审、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省环保局核准和省委组织部核定等各个环节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增加有关填报表格(附表)。

二、不断完善环保责任考核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政府要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企业排污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情况等动态环境信息。各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自评结果,完成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为民办实事,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和城市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考核透明度。并进行多种形式的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认同度、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满意率和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等的民意调查。

增设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指标。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指标计分权重2分,满意率=100%得2分,满意率≤60%得0分,计分公式:2(X-60)/40(式中X为满意率,单位:%)

此项指标无需城市提供,由省环保局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结合现场检查、核查等现场发表调查统计获得或委托城调队调查,发表量为500份。

调查内容包括:你对本市环境质量满意吗?你认为市委、市政府是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调查对象包括窗口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机关、学校、工矿、商场、街道等。

三、调整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要求

(一)考核(SO2、COD)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完成情况。SO2、COD的权重各为2分。具体操作如下:

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制定本市“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分解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否则本指标不得分。

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计划(SO2和COD分别统计)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一年未完成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增加到下一年度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中。

(二)考核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和在线监控(测)设施建设情况,权重为6分。没有省控重点源的城市按环境统计的省控重点源进行考核(粤环〔2004〕8号)。

计分公式:

排污口规范化 2×已完成排污口规范化的省控重点源数/省控重点源数

在线监控(测) 4×已安装在线监控(测)设施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数/省控重点源数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指用专门的监测设备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各项指标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

污染源在线监控指通过安装在企业排污口的各种监测仪器自动记录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自动存储有关数据,并通过网络将数据传输到环保信息控制平台上。

四、其它需要调整和说明的有关内容

(一)危险废物处置率暂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要求单个医疗废物焚烧厂的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或占全市医疗废物量的30%以上。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指标中,法定免检的车辆按年检达标计。

(三)简化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指标的考核。监测站机构独立、职能健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已通过计量认证或省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的,得满分3分;监测站机构独立、职能健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尚未通过省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的,得2分;机构不独立、职能不健全或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0分。

(四)简化环境监理(监察)技术能力指标的考核。监理(监察)机构独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已通过国家或省的标准化验收的,得满分2分;监理(监察)机构独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尚未标准化验收的,得1分;机构不独立或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0分。

(五)简化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指标的考核。环境宣教机构独立(含内设机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满分1分;环境信息机构独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满分1分;环境信息机构和环保宣教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或是两者合署办公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0.5分;机构不独立或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0分。

(六)增加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情况等指标的填报。将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人均综合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生活能源消费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纳入城市基本信息表一同填报。相关数据来源于城市统计、城建统计和环境统计等。

五、调整考核管理工作分

取消原工作分3分。管理分改为3分,考核内容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分采用扣分制,扣完3分为止。

(一)深化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考核

1、2006年考核各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编制情况,未编制完成的扣1分。

2、考核《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 规划》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的落实情况等,每一项内容达不到规划要求,扣0.5分。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

考核各市政府贯彻执行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经省环保局查实,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每宗环境违法案例扣0.5分。各市在考核年度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自查自纠的,不扣分。

六、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开展考核相关环境监测的抽测、同步实测和比对监测,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并将抽测、同步实测和比对监测的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加强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控,逐步建立抽查检查制度,并与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督促检查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环境工程建设和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情况。经查实,属于无效数据和弄虚作假的,相应的考核指标得0分,并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06年度考核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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