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友好企业的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5〕27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环境保护。为提高这项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开始,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应当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年度计划,并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局(今年要求于4月10日前)。省环保局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计划做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
二、对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各市环保局指导其根据省环保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粤环〔2005〕28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5〕27号)的要求,制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附件2)。企业应当按照创建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整改措施。各市环保局应当跟踪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雪英,联系电话:020-87531716)
主题词:环境友好企业 创建 转发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