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环办〔2004〕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粤环〔2004〕85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项目 转发 通知
抄送:省废物管理中心、局机关服务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粤环〔2004〕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