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工商局、省府法制办: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机动车排气管理存在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广东的总体部署,通过加强新车准入、在用车管理、油品供应和道路管理等手段,建设全省绿色交通体系,最终实现控制尾气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目的。
(二)控制目标
依据统一法律法规、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检测方法,逐步建立起机动车排气管理从新车控制、在用车监管、超标车报废、油品管理等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体系;积极推动珠江三角洲提前实行国Ⅲ标准,降低新车的单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国Ⅲ标准的燃油供应,通过油品控制达到普遍改善单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改善在用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并应用于空气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008年前在珠江三角洲初步建立起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依据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齐抓共管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为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其成员为下列单位分管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省物价局、省委宣传部、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
联席会议以机动车排气控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工作依据。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措施分工
(一)新车控制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不定期公布我省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倡导消费者购买环保车型。
省环保局结合《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要求,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珠江三角洲提前执行国Ⅲ标准必要性及可行性,尽快按程序报批。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新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一是监督检查本省机动车制造者是否依照抽检规定按生产批量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并将抽检结果及有关资料定期报送省环保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二是监督检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的销售产品是否符合相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是否将有关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检测证明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是否符合排气污染物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口机动车,不予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用发动机,签发检验证书,不予销售、使用。
(二)在用车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库的资料进行分析,根据污染物排放初检资料确定高排放车型目录,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车辆必须进行维护后复检,复检合格后车辆方可上路行驶,年度检验不合格并经维修仍然不合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
省环保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相应车型的排气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并对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省环保局会同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由取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在用车辆按照规范进行定期检测(包括年度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进行维修,维修后依然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组织开展对行驶车辆的排气污染抽检。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88号)进行。重点加强对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车辆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主或驾驶员限期维修。维修后经复查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复检合格记录允许上路行驶。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经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公司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检测不合格机动车辆营运证,责令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建立营运车辆行业准入制度和对维修企业的行业管理,根据营运准入条件,组织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运、货车等进行检测管理,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责令进行维修,对维修后仍然无法达标车辆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排放的机动车,根据有关机动车报废标准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其上路行使。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实施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三)油品的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会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组织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油品生产和销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符合实施国Ⅲ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地方标准,各地技术质量监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成品油质量是否符合国Ⅲ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环节的成品油是否符合国Ⅲ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范围内销售的车用燃油符合国Ⅲ标准。
(四)发展可持续交通系统
建立快速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和科学规划道路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解决交通堵塞和大气污染两个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各地政府要加快实施城市内和城市间轨道交通体系科学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削减的目标。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建立城市公交优先的可持续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城市道路网,通过畅通道路交通、减少机动车的怠速运行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间轨道交通规划,并组织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使用清洁车用燃料。
(五)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省环保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建立机动车排气控制信息系统,并与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的车辆管理系统、车辆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的目的。
四、实施机动车污染控制目标的政策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提高城市形象,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及“绿色广东”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任务,建立部门联防机制
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为了从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全局的高度全方位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新车控制,油品监管,在用车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检、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为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并加强软环境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本方案的同时,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机构,制定更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修订、完善有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发展要求,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为各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依据,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新标准,逐步与国际排气控制水平接轨。
(四)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教育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控制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除公交车、抢险车、救护车和警车等特需车辆外),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控制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加强机动车排气控制的科学研究,促进汽车工业采用先进的排气控制技术,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使产品更具竞争力。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国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政府机动车排气控制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6〕75号)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二 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工 作 内 容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
进度要求 |
1 |
新车控制:标准 |
省环保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 |
组织落实提前实施国Ⅲ标准可行性研究及有关准备工作。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2、《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 4、国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国家《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2006年底前 |
2 |
新车控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
省环保局 |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
执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是实施机动车排气标准的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基础上,公布本省相应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常年 |
3 |
新车控制: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
省经贸委 |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
1、监督检查机动车制造者是否按照抽检规定按生产批量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监督检查机动车销售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销售符合环保要求产品。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 |
常年 |
4 |
新车控制:进口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监督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是否符合排气标准,禁止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进口。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
常年 |
5 |
在用车管理:高排放车型目录 |
省环保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公安厅 |
确定机动车污染物高排放车型目录,加强管理。 |
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2、《汽车报废标准》第七条;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七条 |
常年 |
6 |
在用车管理:排气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 |
省环保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定相应车型的排气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 |
1、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7号) |
2006年 |
7 |
在用车管理:检测和维护制度 |
省环保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 |
制定检测和维护制度,对检测和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开展在用车定期检测(包括年度检验)。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4、《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6、《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 |
2006年 |
8 |
在用车管理:道路抽检 |
公安机关 |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在城市道路开展对疑似超标车辆抽检。 |
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2、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88号) |
常年 |
9 |
在用车管理:停放地抽检 |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
常年 |
10 |
在用车管理:营运车辆行业准入制度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排气检测合格的车辆准予办理营运手续,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常年 |
11 |
在用车管理:超标报废 |
省公安厅 |
|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予以报废。 |
1、《汽车报废标准》第七条; 2、《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常年 |
省财政厅 |
省经贸委 |
制定实施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
常年 | ||
12 |
油品监督管理:符合国III标准油品 |
省经贸委 |
中石化、中石油 |
组织符合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生产。 |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 |
2006年 |
13 |
油品监督管理:生产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1、制定燃油地方标准; 2、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成品油质量是否符合国Ⅲ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
省“三定方案”。 |
常年 |
14 |
油品监督管理:销售 |
省工商局 |
|
组织对销售环节的成品油是否符合国III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
省“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职责是流通领域质量监督的部门。 |
常年 |
15 |
发展可持续交通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
省建设厅 |
|
负责改善城市道路网和建立完善的道路管理体系。 |
国家、省有关规定。 |
常年 |
16 |
发展可持续交通系统:公交优先 |
省交通厅 |
|
负责制定和建立公交优先的可持续城市交通体系;组织公交公司、出租公司运输公司使用清洁能源。 |
国家、省有关规定。 |
常年 |
省政府文件.doc
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doc